在拍賣會上,是不是競拍人拍下物品后就一定要買?如果不買應該承擔什么樣的后果?違約金應該交給拍賣公司還是委托人?
案件回放
近日,某拍賣公司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,對當地步行街商鋪依法進行公開拍賣,拍賣公司與工商行政管理局簽定了委托拍賣合同書,并對有關條款進行了約定。
本次拍賣會拍賣規則規定,買受人必須在7日內交清全部款項并同時辦理經營權證,如在7日內不交清全部款項,視為違約,除保證金不退還外還要承擔二次拍賣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價差。拍賣后有6位買受人分別向拍賣公司提出,他們競得的經營權價位太高,承受不起,難以支付其經營權的款項,愿以違約處理。
爭議焦點
拍賣公司與工商局取得聯系,講明違約的原因和應承擔的責任后,工商局同意收回這6個標的下次拍賣,但同時提出該6位買受人的違約金必須交給工商局,也就是說由工商局收取,不給拍賣公司。拍賣公司不同意這個意見,認為違約金應由拍賣公司收取、獲得。
專家意見
1.《拍賣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:買受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,應該承擔違約責任。按慣例,拍賣規則里一般要求競買人在報名時都必須支付保證金,獲取牌號后參加競買,一旦競買人違約或違反規則后,此保證金就視為違約金或罰金處理,不予退還。而競買人違約的對象,直接負責的就是拍賣公司,而拍賣公司違約也相應的要承擔責任,如果拍賣公司的違約是由于委托方不能履行其義務造成的,委托人就必須承擔其違約責任。
2.《拍賣法》第四十條規定,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,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。也就是說,作為買受人來說,他有權要求拍賣人和委托人承擔責任。所以說委托人雖然沒有直接與競買人簽訂協議,但從法律規定來看其責任是一種遞進關系,所以說委托人也要對買受人負責。由此看來,拍賣公司與工商局都有獲取保證金(違約金)的資格,只是誰多得、誰少得的關系而已